庹庹说医师法|特别提醒10: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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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2

【摘要】庹庹说医师法|特别提醒10: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将受到处罚



《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将《医师法》的第五十六条(二)规定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四)规定比较两个同。其一,《医师法》处罚的范围明显的扩大,《医师法》将医师经过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虚假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纳入《医师法》处罚的范畴,完善了该条规定。其违反权利义务规范是《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仔细分析,这应当是《执业医师法》的漏洞,理由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其行为的本身就应当受到处罚,只是在《执业医师》的表述,似乎将进行了亲自诊查、调查而故意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情形排除在法律处罚之外。其二,《医师法》增加处罚的种类。《医师法》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六种;《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三种。其三,《医师法》减轻了对违法处罚程度。《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法》均将处罚程度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违法,一类是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的种类但对于一般违法,《医师法》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执业医师法》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对情节严重的,《医师法》规定“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法》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的力度弱化。对于一般违法与情节严重的划分,一般认为依据违法人的主观状态、违法的后果及违法的频次,当然这有赖于执法和司法的实践。


需要进一步提醒的是:


第一,出具“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一定要亲自诊查、调查,否则其出具了“医学证明文件”,都将受到行政处罚。


第二,即使进行了亲自诊查、调查,在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时,一定按照规范进行,实事求是,否则也可能被认定为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触犯了本条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关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依据是“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四,关于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庹明生

深圳市医师协会法务部主任,法律顾问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专业方向:大健康产业(医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养老等)

其他专业资格:执业医师(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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